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州市税务局 > 工作动态 > 专题专栏 > 历史专题 > 费(金)征收专栏 >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
优惠政策要点
发布时间:2020-10-12 17:31:39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发﹝2000﹞10号):免征社会福利机构建设以及农民使用宅基地建房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取消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管理区(中心村)收取的部分。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办明电﹝2015﹞4号):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费。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2016年4月1日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免征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省级及市县级收入;2016年10月1日起,其他市县免征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省级及市县级收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将《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所规定的免征对象由“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扩大至“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