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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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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免征范围
发布时间:2016-03-30 10:52:00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从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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