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穗税三稽强扣〔2021〕1号),文书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1年4月15日起从你(单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石井办事处帐户(帐号:44050149110200000471)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伍拾贰万零陆佰柒拾贰元贰角玖分(¥520,672.29)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伍拾贰万零陆佰柒拾贰元贰角玖分(¥520,672.29)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穗税三稽强扣〔2021〕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上述《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穗税三稽强扣〔2021〕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