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稽查结论》(穗税三稽结〔2021〕6号),文书内容如下:
经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情况的检查,未发现税收违法问题。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稽查结论》(穗税三稽结〔2021〕6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稽查结论》(穗税三稽结〔2021〕6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