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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鸿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1-09-23 18:23:0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广州鸿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6340091674P):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三稽罚告〔2021〕76号),文书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188号21楼自编2120房)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0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因保管不善遗失2019年相关的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纳税申报资料,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 

2.我局于2021年6月18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三稽限改〔2021〕11号),公告送达已于2021年7月18日期满。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2019年相关的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2,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三稽罚告〔2021〕76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三稽罚告〔2021〕76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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