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1119 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金额合计7,270,624.22元,税额合计1,163,299.78元,价税合计8,433,924元(详见《广州科臻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对你单位的实地检查资料;2.相关银行提供的你单位银行账户信息;3.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询的你单位进、销项发票信息;4.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的你单位相关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信息;5.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6.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的你单位上游企业纳税人状态信息。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上述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发票,涉及税额合计1,163,299.78元。
你单位若对我局上述处理决定有争议,可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 《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111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1119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