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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21-05-28 20:54:3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决定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第三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房产税(从租计征部分)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1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的,可在按年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二、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资源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1年4月、5月资源税的,可在2021年7月征期按季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三、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暂不涵盖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四、本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2020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8日

政策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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