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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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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各位专家好,我们是一家“走出去”企业,向设在境外的承担产品制造业务的子公司提供专利技术,但是没有向境外公司就此单独收取费用,请问这么做有什么风险吗?
发布时间:2017-04-19 12:04:58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答:关联企业之间开展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专利、专有技术使用权等,也应收取合理的费用,否则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调查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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