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 社保费征收管理事项
分类分级事项:纳税服务事项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市局主管处室:社会保险费处、收入规划核算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市局维护责任人:
管理服务对象:灵活就业人员
小微企业适用:
便民服务:
通办范围:同城通办
是否支持邮寄:否
适用范围:广州市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税地图”)
联系电话:12366
收费标准:不收费
2.【业务概述】
灵活就业人员签订或变更银行代扣代缴税费协议。
3.【办理条件】
4.【政策依据】
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信息公开选项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主动公开 |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粤劳社函〔2008〕1789号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主动公开 |
第三条第三款 |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根据社保政策对参保单位和个人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项目核定。核定内容包括:缴费基数、缴费人数、费率和险种等。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不实,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 令(第4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 |
主动公开 |
第三条第一款 |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粤人社办〔2010〕21号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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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理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类型 |
报送要求 |
资料形式 |
资料管理方式 |
业务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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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
证件 |
其他 |
必报 |
条件报送 |
留存备查 |
容缺报送 |
原件 |
复印件 |
报盘 |
在线填写 |
免填单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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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出件 |
(出件时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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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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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业务专用章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无
6.【纳税人注意事项】
6.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6.2文书表单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7.【纳税人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