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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清缴社保费
发布时间:2019-11-01 19:13:4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社保费征收管理事项

分类分级事项:纳税服务事项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税通、“粤省事”、VTAX

市局主管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市局维护责任人:

管理服务对象:灵活就业人员

小微企业适用:

便民服务:最多跑一次

通办范围:同城通办

是否支持邮寄:否

适用范围:广州市

2.【业务概述】

缴费个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社保费,税务机关开具纸质税收票证。

3.【办理条件】

系统内存在缴费人未清缴的应征信息。

4.【政策依据】


5.【办理资料】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5.1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托收单的报送条件: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征收数据的需要提供。

5.2代办人身份证的报送条件:非本人办理应提供。

5.3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5.4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华侨需提供护照。

6.【纳税人注意事项】

6.1用人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7.【纳税人办理流程】


8.【线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路径:【我要办税】--【社保费】--【灵活就业】--【清缴社保费】;

(2)登录“粤税通”小程序办理,路径:【个人业务】--【我的社保】--【更多】--【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清缴社保费】;【个人业务】--【我的社保】--【更多】--【社保费完税证明开具】;

(3)登录“粤省事”小程序办理,路径:【服务】--【税务】--【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服务】--【清缴社保费】。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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