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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申报
发布时间:2019-11-01 19:28:5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 社保费征收管理事项

分类分级事项:纳税服务事项、基础管理事项

发起方式:依申请或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VTAX

市局主管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市局维护责任人: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小微企业适用:是

便民服务:最多跑一次

通办范围:同城通办

是否支持邮寄:否

适用范围:广州市

2.【业务概述】

1.用人单位申请作废本月已申报未清缴的错误数据。

2.由税务机关生成本月申报数据的,如发现申报数据错误则作废申报数据。

3.【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发现当月已申报未清缴的社会保险费数据有误,需要申请作废的。

4.【政策依据】


5.【办理资料】


6.【纳税人注意事项】

6.1用人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6.2文书表单可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7.【纳税人办理流程】


8.【线上办理流程】

企业身份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保费管理】→【社保费申报】→【社会保险费作废申报】。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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