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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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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特殊缴费申报
发布时间:2021-04-01 09:22:1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 自主办理事项

分类分级事项:纳税服务事项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市局主管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市局维护责任人: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小微企业适用:

便民服务:最多跑一次

通办范围:同城通办

是否支持邮寄:

适用范围:广州市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税地图”)

联系电话:12366

收费标准:不收费


2.【业务概述】

主要包括历史欠费清缴、政策性补缴等类型,这类情况因涉及劳动关系存续和补欠基数标准确定等问题,需要社保经办机构按政策核定应缴费额后,缴费人再按照核定的应缴费款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完成征缴。

3.【办理条件】

对于需要经过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额的,可通过税务与社保的共享平台传递征收数据,缴费人也可以持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表单向税务机关申报。

4.【政策依据】

 

文件名称

文件字号

制定机关全称

信息公开选项

条款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动公开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81789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主动公开

第三条第四款

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每月底前完成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并及时将已征费款按险种划入各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5.【办理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类型

报送要求

资料形式

资料管理方式

业务印章

表证单书

证件

其他

必报 

条件报送 

留存备查

容缺报送

原件

复印件

报盘

在线填写

免填单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税务机关出件

(出件时必填)

1

社保部门出具的表单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6.【纳税人注意事项】

6.1用人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6.2文书表单可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7.【纳税人办理流程】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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