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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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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社保号变更
发布时间:2019-11-01 19:02:1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社保费征收管理事项

分类分级事项:纳税服务事项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市局主管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市局维护责任人: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小微企业适用:

便民服务:最多跑一次

通办范围:同城通办

是否支持邮寄:

适用范围:广州市

2.【业务概述】

用人单位职工的人员编号发生合并,由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对人员编号进行合并。

3.【办理条件】

4.【政策依据】


5.【办理资料】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5.1由社保经办机构发起变更的还应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修改人员编号协办函原件。

5.2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5.3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华侨需提供护照。

6.【纳税人注意事项】

6.1用人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6.2文书表单可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7.【纳税人办理流程】


8.【线上办理流程】

(1)企业身份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保费管理】→【社保文书事项管理】→【社保业务事项申请】→【个人社保号变更】;

(2)职工个人身份登录“粤税通”小程序办理,路径:【个人业务】--【我的社保】--【更多】--【个人社保号变更申请】。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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