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社保费征收管理事项
分类分级事项:纳税服务事项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市局主管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市局维护责任人:
管理服务对象:灵活就业人员
小微企业适用:
便民服务:最多跑一次
通办范围:主管税务机关区内通办
是否支持邮寄:否
适用范围:广州市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税地图”)
联系电话:12366
收费标准:不收费
2.【业务概述】
1、关闭破产企业中距临退休5年内人员趸缴:经政府批准的关闭、破产企业,将本单位内临近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移交退管机构管理,在移交前,需为在职职工趸缴养老、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同时,需为移交的退休人员趸缴过渡性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说明: 1.以政府破产批文为退休人员退休时间的判断时点,已退休人员不允许进行趸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处理。2.以政府破产批文为在职人员趸缴起点的判断时点,趸缴至在职人员达退休年龄,如果仍不足享受待遇则由在职人员自行处理。3.如果已经存在有效的缴费历史,则不允许再次趸缴。4.在职人员只能对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进行趸缴处理。
2、早期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金:现为广东省户籍,在1978年6月1日后离开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含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干部,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以下简称“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3、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此业务适用人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凡曾经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2.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
4、企业未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现为广东省户籍,至粤人社发〔2011〕237号文实施之日前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含农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5、早期下乡知青一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现为广东省户籍,1961年至1982年期间,响应党和国家号召,经县级及县以上知青管理部门动员和组织下乡插队、插场、经批准回乡安置的城市户口青年,以及随父母疏散到农村或“五七”干校并经批准改为知青身份的我省知青。
6、乡镇企业人员部分超龄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1.已按《关于广州市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穗社保[1999]26号)参加了养老保险的本市乡镇企业;《意见》实施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并由原乡镇企业按月发放生活费或津贴;未纳入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2.已参农转居养老保险且正在领取农转居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又符合《关于解决农(林)场部分人员等群体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穗劳社养[2008]12号文)乡镇企业超龄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适用范围条件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自愿选择退出农转居养老保险,并全额退还农转居养老保险待遇后,参照《关于政法机关撤销河一角企业职工安置意见的函》(劳社厅函[1998]84号)的规定,由所属乡镇企业一次性交纳10年或5年养老保险后,整体纳入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
7、街道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现为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街道集体企业退休,但未纳入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仍由街道或原企业按月发放生活费或津贴的人员。一次性缴费金额=现行领取生活费或津贴月标准(下限为本市最低退休费标准的80%)*120个月(或60个月)。根据劳社厅函[1998]84号规定,由所属乡镇企业一次性缴纳10年养老保险费后(年满70周岁以上的,缴交5年),整体纳入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标准,按其现领取的生活费或津贴月标准确定,但生活费或津贴月标准低于本市最低退休费月标准80%的,按本市最低退休费月标准的80%确定(市本级为520元,花都、番禺区为440元,从化、增城市为360元)。
以上业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事前审核、事后核发待遇,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退费。
3.【办理条件】
已在人社部门审核相关一次性养老金政策的人员。
4.【政策依据】
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信息公开选项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粤劳社〔2002〕64号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是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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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粤人社发【2011】91号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
是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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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
粤人社函【2011】1542号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
是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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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10〕107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
是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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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 |
粤人社发〔2011〕193号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
是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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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
粤人社发〔2011〕237号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是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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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
粤人社发〔2012〕64号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是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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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法机关撤销和移交企业职工安置意见的函》 |
劳社厅函[1998]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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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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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农(林)场部分人员等群体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 |
穗劳社养[2008]12号 |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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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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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林)场部分人员等群体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申领办法》 |
穗劳社[2009]2号 |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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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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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理资料】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类型 |
报送要求 |
资料形式 |
资料管理方式 |
业务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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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
证件 |
其他 |
必报 |
条件报送 |
留存备查 |
容缺报送 |
原件 |
复印件 |
报盘 |
在线填写 |
免填单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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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出件 |
(出件时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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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社部门出具的对应业务的核定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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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纳税人注意事项】
6.1用人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6.2用人单位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7.【纳税人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