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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缴社保费
发布时间:2019-11-01 19:19:5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社保费征收管理事项

分类分级事项:纳税服务事项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VTAX

市局主管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市局维护责任人: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小微企业适用:是

便民服务:最多跑一次

通办范围:同城通办

是否支持邮寄:否

适用范围:广州市

2.【业务概述】

用人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社保费。

3.【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存在未清缴的社保费

4.【政策依据】


5.【办理资料】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托收单的报送条件: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征收数据的需要提供。

6.【纳税人注意事项】

6.1用人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7.【纳税人办理流程】


8.【线上办理流程】

企业身份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保费管理】→【社保费清缴】→【清缴社保费】。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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