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河源市税务局 > 信息公开 > 社保费业务办理指引
3.2作废申报(用人单位适用)
发布时间:2018-06-29 20:21:29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最多跑一次:是

【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申请作废本月已申报未清缴的错误数据。

2.由税务机关生成本月申报数据的,如发现申报数据错误则作废申报数据。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报送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报告原件。

2.用人单位的单位证照原件。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作废申报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详见办税地图) 

【联系方式】12366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