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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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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办理退费(用人单位适用)
发布时间:2018-06-29 20:32:23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管理服务对象:灵活就业人员

最多跑一次:否

【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因重复缴纳、或错误缴纳社保费,可申请社保费退费。由税务机关受理及实施社保费退费事项的,适用本流程办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3.《关于加强我省社会保险费退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4〕71号)

【报送材料】

《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原件。

重要提示:

1.退费账户与原缴费账户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单位账户开户证明或一般账户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退费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

2.重复缴费的还应提供:

①同一统筹区的应提供社保费缴费凭证原件。

②不同统筹区的应提供缴费人的历史缴费明细表原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印章)。

3.错误缴费的还应提供:

①缴费人已退休的,应提供退休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退休证、身份证、养老待遇核定单)。劳动档案出生年月与身份证不一致的,应提供缴费人最早的劳动档案出生年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②缴费人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

③缴费人离职的,应提供离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证明需由离职员工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原件。

④缴费人与用人单位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

⑤托收单核定数据出错的,应提供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协办函原件。

⑥退费险种要根据户籍证明判断的,应提供缴费人的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4.其他情况退费的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退费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详见办税地图) 

【联系方式】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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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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