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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工伤申报(用人单位适用)
发布时间:2018-06-29 20:22:26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3.3.1非全日制用工工伤申报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最多跑一次:是

【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申报工伤保险。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4.《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报送材料】

1.《社会保险费综合缴费申报表》原件。

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或协议原件。

重要提示:

1.5人以上(含5人)的还应提供电子导盘文件。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工伤申报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社会保险费综合缴费申报表》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详见办税地图) 

【联系方式】12366


3.3.2建筑业工伤申报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最多跑一次:是

【办理条件】

建筑施工承包单位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建筑业工伤保险,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缴费登记、核定和申报缴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3.《关于规范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67号)。

【报送材料】

1.《广东省建筑业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原件。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施工承包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施工承包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重要提示:

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建设项目需先进行缴费登记。

【办理流程】

施工承包单位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工伤申报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广东省建筑业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详见办税地图) 

【联系方式】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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