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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注销
发布时间:2024-06-26 09:17:1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事项名称

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注销

二、受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三、业务概述

  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不再承担社保费缴费及代扣代缴义务,依法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同时申请终止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四、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在办理终止社保缴费登记前,应缴清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办理减员手续及办结其他未结事项。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资料

GDFJ004《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必报)

七、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在办理终止社保缴费登记前,应缴清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办理减员手续及办结其他未结事项。
    2.用人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已办理享受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在缓缴期间申请注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核查其是否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的规定清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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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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