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河源市税务局 > 信息公开 > 社保费业务办理指引
1.14职工个人社保号变更
发布时间:2024-06-26 09:51:1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事项名称

职工个人社保号变更

二、受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三、业务概述:

用人单位职工的个人社保号发生合并,由用人单位或缴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由税务机关受理的,按本流程办理。

四、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职工的个人社保号发生合并,由用人单位或缴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由税务机关受理的,按本流程办理。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适用范围

报送条件

资料类型

资料形式/份数

处理方式

环节名称

印章名称

1

GDFJ005《修改个人信息申请表》

全省适用

必报

表证单书

原件:1 份

归档

 

 

2

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修改人员编号协办函

全省适用

由社保经办机构发起变更的还应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修改个人社保号协办函原件。

其他

复印件:1 份

归档

 

 

原件:1 份

查验

 

 

3

申请人身份证件

全省适用

必报

证件

复印件:1 份

归档

 

 

原件:1 份

查验

 

 

七、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用人单位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