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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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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单位内清缴个人社保费
发布时间:2024-07-24 17:01:1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事项名称

单位内清缴个人社保费

二、受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三、业务概述:

参保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缴纳其在单位内的社保欠费(包括社保属性为单位与个人的社保费,并可以选择清缴相应的滞纳金。对不选择清缴滞纳金的,滞纳金将挂在企业欠费中)。

四、申请条件

该事项适用于以下情形:

1)困难国有、集体企业(僵尸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前申请缴纳其欠缴社保费;

2)用人单位缴费登记状态为非正常,已离职的职工自行申请缴纳其欠缴的社保费;

3)用人单位缴费登记状态为正常,但经强制执行不能缴纳其欠缴的社保费时,已离职的职工自行申请缴纳其欠缴的社保费。该业务不适用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雇主)单独申请缴纳其个人社保欠费的情况。

4)用人单位因走逃失踪等情况,无法为职工清缴已申报的社保费的,可由职工本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纳个人在单位内的社保欠费。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适用范围

资料类型

受理渠道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份数

处理方式

环节名称

印章名称

1

《单位内个人清缴社保费申请表》

全省适用

表证单书

办税服务厅

必报

原件:1 份

归档

 

 

2

纳税人身份证明

全省适用

证件

办税服务厅

必报

原件:1 份

查验

 

 

3

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

全省适用

其他

办税服务厅

非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1 份

查验

 

 

4

社保部门出具的表单

全省适用

表证单书

办税服务厅

属全责征收前欠费的,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部分还款明细表原件(适用广州地区)。

复印件:1 份

归档

 

 

 

七、注意事项

1.若员工在多家单位有欠费,则需要分别在各家单位下清缴欠费。

2.单位内个人清缴社保费业务,是基于“单位社会保险费确认申报”的部分员工(实际为单个员工)补缴申报业务。

3.查询条件只选纳税人识别号或单位编号,应征数据则为该单位下的所有已申报未清缴数据,通过增加查询条件:费款所属期起(止),可清缴指定所属期内的应征数据。

4.一般情况下,单位内个人清缴社保费事项是个人行为,系统不允许选择ETS缴款。

5.参保个人可以选择替单位缴滞纳金和利息,对不选择清缴滞纳金和利息的,滞纳金和利息将挂在企业欠费中。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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