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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申报
发布时间:2024-07-24 16:51:3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事项名称

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申报

二、受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三、业务概述:

1.建筑施工承包单位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建筑业工伤保险,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缴费登记、核定和申报缴费。

2.广东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统称为“施工承包单位”)为所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向工程建设项目(标段)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纳税人识别号不可用的,先在金三核心系统,对工程项目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

四、申请条件

1.建筑施工承包单位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建筑业工伤保险,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缴费登记、核定和申报缴费。

2.广东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统称为“施工承包单位”)为所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向工程建设项目(标段)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适用范围

资料类型

受理渠道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份数

处理方式

环节名称

印章名称

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全省适用

其他

办税服务厅

必报

复印件:1 份

归档

 

 

办税服务厅

必报

免填单:1 份

归档

 

 

办税服务厅

必报

原件:1 份

归档

 

 

2

施工承包单位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全省适用

其他

办税服务厅

必报

复印件:1 份

归档

 

 

办税服务厅

必报

免填单:1 份

归档

 

 

办税服务厅

必报

原件:1 份

归档

 

 

3

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

全省适用

其他

办税服务厅

必报

原件:1 份

查验

 

 

4

《广东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全省适用

表证单书

办税服务厅

广东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统称为“施工承包单位”)为所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向工程建设项目(标段)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原件:1 份

归档

 

税费业务专用章

办税服务厅

广东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统称为“施工承包单位”)为所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向工程建设项目(标段)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原件:1 份

税务机关出件

 

税费业务专用章

5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人工成本费用审核确认函》

全省适用

其他

办税服务厅

选择按“人工成本费用”申报方式的

原件:1 份

查验

 

 

 

七、注意事项

  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是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每一项工程需单独办理工程项目登记、申报缴费。

用人单位在省、市内可能存在多项工程项目需办理工伤保险申报,因此税务人员在办理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登记时,应注意在用人单位提交的登记表上记录系统生成的单位社保号,以便后续办理变更等事项时准确查询特定工程项目,不与同一用人单位的其他工程项目混淆。

    (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应缴费款的处理

   对建筑业工程建设项目和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施工状态,分为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和已完工工程建设项目,适用工伤保险应缴费款计算方法如下。

   1.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自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开始之日(施工承包合同未明确施工开始之日的,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视为施工开始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部门办理项目参保手续的,视为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全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开始之日起计算。

   2.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自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开始之日(施工承包合同未明确施工开始之日的,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视为施工开始之日)起30日之后到税务部门办理项目参保手续的,视为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剩余工期比例折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办理项目参保缴费手续之日起计算。

   (1)在建的建筑业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照剩余工期比例折算,即:施工承包合同总价×0.8‰×(剩余工期天数/总施工期天数)。剩余工期天数从办理项目参保手续之日起至项目计划竣工之日止,总施工期天数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总期限确定;在建项目在办理项目参保手续前因故有30日以上连续停工的,企业应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自行如实申报,其计算工伤保险费的剩余工期天数相应加上已停工天数。

   (2)在建的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标段),按照建设项目(标段)施工承包合同总价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照剩余工期比例折算,即:施工承包合同总价×0.5‰×(剩余工期天数/总施工期天数)。按照项目人工成本费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经确认的项目人工成本费×1.0%×(剩余工期天数/总施工期天数)。剩余工期天数、总施工期天数及停工等计算规则参照建筑业工程建设项目执行。

   3.已完工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主动要求补缴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按照审计等部门要求补缴的,视同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参保缴费。

   4.工程建设项目在税务部门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手续后未及时缴费的,实际缴费时根据缴费时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状态计算应缴费款。施工状态判断、费款计算规则和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均按照本条第1、2项的方法执行。

   (二)关于工程建设项目部分内容变化的处理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已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在主体建造内容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施工期、工程造价或者施工承包单位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项目施工期发生变化

   施工承包单位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进行备案,以确认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2.工程造价金额发生变化

   原则上工程建设项目不需要补缴工伤保险费或者办理退费。实际征管中施工承包单位要求差额补缴或者退费的,支持按照个案处理的方式解决。差额补缴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合同增加的工程造价×费率×(首次参保缴费时剩余工期天数/总施工期天数)。

   3.施工承包单位发生变化

   原则上应由新的施工承包单位持原有的缴费凭证等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工伤保险备案手续,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缴费单位名称变更,也无需办理退费和重新缴费。对于原施工承包单位要求办理退费,再由新施工承包单位重新缴费的,在新施工承包单位承诺履行缴费义务的情况下,支持按照个案处理的方式解决。

附件: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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