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4-01-01 09:53:06来源:惠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财税〔2004〕30号文件规定,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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