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4-03-19 15:43:28来源:惠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享受主体】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

【优惠内容】

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提供社区养老服务

【温馨提示】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问题示例】

A市有一家快乐养老院,该养老院是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7月取得不含税收入80000元,快乐养老院应缴纳多少增值税?

解析: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乐养老院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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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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