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代理金融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发布时间:2024-04-20 17:32:18来源:惠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享受主体】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温馨提示】

1.已征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3号)规定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

2.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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