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4-07-03 10:48:38来源:惠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享受主体】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优惠内容】

自2024年1月1日起,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享受条件】

仅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温馨提示】

纳税人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规定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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