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我市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且至公告之日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纳税人(企业、单位)欠税公告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