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历史专题 >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 > 媒体视点
广州日报:广东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具体实施办法印发阶段性减免政策延长至年底
发布时间:2020-07-08 15:13:18来源:广州日报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昨日,记者从广东省税务部门获悉,经省政府同意, 7月3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22号)。广东税务部门介绍,与2月28日印发的粤人社发〔2020〕58号文相比,新的政策有实施期限更长、受益面更广、政策内容更丰富,减负更全面等特点。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刘幸 通讯员岳瑞轩

和原有规定相比有四大调整

此次出台的新规主要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延长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期限。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

(二)调整延缴、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原有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延期缴纳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仍然无力缴纳三项社保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此次新规增加了“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的规定,取消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提法。

(三)允许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自愿暂缓缴费。

(四)明确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企业可以享受的减免时间如何规定?

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适用对象仍然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规定的适用对象。

延长实施期限后,免征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减免时间调整为2020年2月至12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减免时间调整为2020年2月至6月。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规定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减免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是否延长实施期限?

此次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仅适用于三项社会保险费,不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各地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情况,广东省除河源和揭阳未实施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外,湛江市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3月,肇庆市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4月,其他地市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结束后,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可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因此,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各统筹区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统一恢复到2020年1月的缴费费率。

调整延缴、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具体如何理解?

原有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延期缴纳后,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仍然无力缴纳三项社保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延缴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此次变化的内容,主要是增加了“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以及取消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规定。也就是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延期缴纳后,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

税务部门温馨提醒,延期缴纳无需用人单位申请。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统一调整延长缴款期限。当前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享受延缴政策。延期缴纳社保费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再按照规定申请缓缴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

媒体链接:广东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具体实施办法印发阶段性减免政策延长至年底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