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类保障,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组织发动工作的效能,确保居民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7〕47号)和《江门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类保障实施方案》(江府办〔2021〕1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24年度江门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406元,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困难居民范围、参保工作要求等继续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医保发〔2022〕79号)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执行。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