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概述】
1.已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受理后,进行清税,限时办结。清税完毕后根据清税结果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不适用该事项。
2.对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在税务机关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需要《清税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的有关表单信息,确认登记信息,进行税务管理,办理清税事宜。
3.本事项仅适用于不符合税务注销即时办理条件的“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纳税人。
【申请条件】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时,不适用税务注销即办流程的,按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
【办结时限】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 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办理途径】
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附送资料】
名称 报送条件 份数 原件/复印件 A01060《清税申报表》 必报 1 原件 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 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 1 原件 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使用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的纳税人 1 原件 市场监管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1 复印件 A02009《发票领用簿》 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1 原件 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领用发票的纳税人 1 原件 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1 原件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具体包括: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5.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6.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
(1)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7.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补办申报纳税手续。
8.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终止。
9.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督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项的;
(2)办理过涉税事项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的。
10.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