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概述】
1.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发生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受理后,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根据清税结果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2.税务机关应当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扩大即时办结范围。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对于存在疑点情况的,企业也可以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3.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
4.过渡期间未换发“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5.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税务变更、注销手续。
6.本事项仅适用于不符合简易注销、税务注销即时办理条件的“一照一码”的纳税人。【申请条件】
1.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2.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时,不适用税务注销即办流程的,按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 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办理途径】
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附送资料】
名称 报送条件 份数 原件/复印件 A01060《清税申报表》 必报 1 原件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单位纳税人,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1 复印件 市场监管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1 复印件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且项目完工的,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1 复印件 A02009《发票领用簿》 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1 原件 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 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 1 原件 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领用发票的纳税人 1 原件 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 已实名认证办税人员可免于报送。 1 原件 A01061《清税证明》 原件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具体包括: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5)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5.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6.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7.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补办申报纳税手续,然后恢复正常状态。
8.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终止
9.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督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项的;
(2)办理过涉税事项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的;
(3)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终结破产程序的。
10.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未办理过涉税事项的;
(2)办理过涉税事项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的;
(3)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终结破产程序的。
其中“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仅限于领取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即包括新办纳税人以及换照纳税人,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此类纳税人申请开具《清税证明》时,无需填报《清税申报表》,可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含电子营业执照)由税务机关查验,或提供其复印件(税务机关可留存该复印件)。
11.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