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概述】
1.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对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在完成相关信息采集后,企业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2.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参照企业“多证合一”的做法,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进行“多证合一”登记模式改革试点,由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申请条件】
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进行确认。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掌上税务局
【附送资料】
名称 |
报送条件 |
份数 |
原件/复印件 |
《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 |
新开企业申请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首次申领发票时填写 |
1 |
原件 |
A01075《“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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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免填单,原件 |
【纳税人注意事项】
1.应提醒通知纳税人办理相关后续事项,包括签订扣缴税款协议书、银行账号备案、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等办理流程。若纳税人选择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上进行新办套餐申请的,可同时进行税(费)种认定、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发票票种核定申请等事项的办理。
2.未办理“多证合一”的单位纳税人,可建议纳税人先到市场监管部门等登记机关办理“多证合一”。
3.未能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应进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4.对于领取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不予进行“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5.纳税人开办时一并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等事项的,无需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等资料,填报《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即可,一表集成。如果纳税人只办理报到不领用发票也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则无需填报任何表格,由窗口打印《“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至纳税人确认即可。
6.实行“容缺式”办理。企业通过优化后的程序现场办理开办涉税事项,若暂时无法提供企业印章,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机关予以容缺办理:由其法定代表人办理时,已实名采集认证并承诺后续补齐的;由办税人员办理时,办税人员已实名采集认证,经法定代表人线上实名采集认证、授予办税人员办税权限的,或者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企业30日内未补充提供印章的,税务机关将其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其实施风险管理并严格办理发票领用。
7.对于多证合一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的,不予进行“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在办理其他事项的处罚时请务必注意“违法手段”不要选错为“逾期办理税务登记”,提高操作准确性。
8.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到非正常户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非正常户主管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不能违规为其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