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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发布时间:2022-08-08 11:43:4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业务概述】

1.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起的变更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信息采集表》中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该个体工商户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信息变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信息变更后将变更信息共享至外部信息交换系统,税务机关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变更信息,确认后进行变更。

自2023 年4 月1 日起,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在其恢复正常状态时系统自动变更。

2.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发起的变更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经纳税人申请,也可由税务机关进行变更;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可以依职权对纳税人登记信息进行变更,并经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范围不能由税务部门发起变更。

【申请条件】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信息变更,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在其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经纳税人申请,也可由税务机关发起变更。其中,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业主姓名、经营范围不能由税务机关发起。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广东税务APP

【附送资料】

名称

报送条件

份数

原件/复印件

A01011《变更税务登记表》

新开企业申请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首次申领发票时填写

1

免填单

在线填写

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经办人已经在税务机关完成实名采集的,无需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在完成实名验证后即可以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1

复印件

变更经营者适用的《清税证明》

 

1

原件

变更双方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变更经营者时提供

1

复印件


【纳税人注意事项】

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的,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也可以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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