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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关切】华侨华人常见问题解答(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4-02-04 14:47:4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江门是华侨之乡,很多境外华侨华人回乡置业,关于购置住宅方面的税费问题解答如下。

问:华侨华人在江门购置商品住宅,请问要交什么税费?

答:在江门购买一手住宅需缴纳交易价格乘以3%税率的契税,如果符合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条件(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税率为1%;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为1.5%;如果符合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条件,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税率为1%;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为2%。


问:华侨华人把在江门的住宅进行转让出售,请问涉及的税费有哪些?

答:卖方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买方涉及契税,双方均涉及印花税。增值税方面,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以及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及其附征税费。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方面,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契税方面,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缴纳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缴纳契税。印花税方面,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近年越来越多境外人士到江门工作,他们当中的部分人员会临时在境内居住,通常属于税法上的无住所个人,关于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的计税问题解答如下。


问:什么是无住所个人?

答:税法上所称“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无住所个人,包括无住所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无住所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问:无住所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答:在计算无住所个人所得税时,要根据居住时间确定收入额,分下面6种情况:

纳税人性质

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时间

境内工作期间所得

境外工作期间所得

适用公式

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

境外雇主支付或负担

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

境外雇主支付或负担

非居民个人
(非高管)

不超过90天

缴纳

×

×

×

公式一

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

缴纳

×

×

公式二

无住所居民个人

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

缴纳

×

公式三

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

缴纳

注释1

非居民个人
(高管)

不超过90天

缴纳

×

缴纳

×

注释2

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

缴纳

×

公式三

说明:"×"表示不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适用公式及注释:

公式一:


公式二:


公式三:


注释1: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释2: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为当月境内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问:境内雇主要如何理解呢?

答:根据《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规定,境内雇主包括雇佣员工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以及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机构、场所。

这里还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况:《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报酬,包含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上述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问:连续满六年要如何计算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根据《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度(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由于连续“满六年”的起点是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因此,在2025年1月1日之前,所有无住所个人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工资都能享受免税优惠。

结合上述解答,无住所个人可以根据在境内的居住时间来判断自己的收入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问:无住所居民个人是否和居民个人一样可以适用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呢?

答:无住所居民个人有自己的适用规则。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需要注意的是,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呢。


问:除了津补贴的优惠,还有什么其他的优惠政策吗?

答: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居民条款规定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个人,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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