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开始。去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以下简称为“17号公告”),修订了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简并优化了信息报告内容和方式。“走出去”企业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请注意按17号公告规定填报《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问:17号公告优化了哪些事项?
答:①减少报表张数。17号公告合并了《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重新设计为《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②降低报送频次。将原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申报改为年度申报,将即时报告调整为年度申报,大幅减少企业报告次数。③优化填报数据。对数据项进行归并梳理,由57项调整为28项,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
问:哪类居民企业需要填报《报告表》?
答:①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需由直接境外投资的居民企业履行填报义务。②居民企业通过境内合伙企业,符合信息报告条件的,需由合伙企业合伙人作为报告人填写《报告表》。
问:居民企业需要报告哪些境外被投资企业?
答:①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被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外国企业。②若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发生股权转让,导致年末持股比例不足10%的,仍需报告被转让境外被投资企业,报告人在填报“外国企业生产经营信息”时,可以填报转让前最近一期的数据。
问:居民企业在哪些情形下需要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
答:受控外国企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定:①构成控制,控制标准包括股份控制和实质控制;②外国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自行判定境外被投资企业是否为受控外国企业,并勾选确认。
问:外国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用何种口径填报?
答:《报告表》中涉及提供境外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除“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以外,以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数据进行填写,并按照填表说明确定年度和外币折算事项。
问:《公告》何时生效执行?
答:17号公告自2023年10月10日起执行,在 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发生的应报告信息,适用17号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