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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江税一稽公告〔2021〕9025号
发布时间:2021-11-19 10:12:1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江门市新会区镇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91440705MA53LU0F8B)、江门市琪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91440700MA53N4XN3Q)、佛山粤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91440704MA5463AH31):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们公司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江税一稽处〔2021〕19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江税一稽处〔2021〕191号)及《税务处理决定书》(江税一稽处〔2021〕19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黎艺、冯李浩

联系电话:3278156、3278105

税务机关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勤政街9号


附件:

《税务处理决定书》(江税一稽处〔2021〕190号)

《税务处理决定书》(江税一稽处〔2021〕191号)

《税务处理决定书》(江税一稽处〔2021〕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1月18日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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