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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推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8 17:10:2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将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一、实施时间

2023年9月1日起

二、综合申报的范围及渠道

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功能申报,实现“一个入口、一个界面、一张报表、一次申报”。

三、注意事项

有相关税种申报的各类纳税人均可使用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功能。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暂不涵盖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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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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