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个人所有、规划用途为商铺、厂房、写字楼、公寓等非住宅类房产,需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出租非住宅类房产,还需申报租金收入相关税费。自然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房产出租发票,房产税在代开发票时一并申报缴纳。我市自然人缴纳从价计征房产税(即房产自用或闲置)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人缴纳从租计征房产税(即房产用于出租)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31日前。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粤税通”微信小程序、V-Tax远程可视化办税平台等“非接触式”渠道办理。确需前往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除江海、鹤山外)办理的,请提前通过“粤税通”微信小程序预约办税时间(如到鹤山市办税服务厅、各市(区)办税服务点办理的,请使用“江门易办事”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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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到厅办理时请携带产权人和经办人身份证、不动产权属证明、租赁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产权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逾期申报缴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咨询电话:39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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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代开不动产租赁发票(“粤税通”微信小程序操作)
2.“V-Tax”手机网上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操作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