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于5月18日经省税务局2020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0年5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机关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税务总局、省政府有关规定,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信息,是指省税务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省税务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部署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设在省税务局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具体包括:
(一)统筹组织省税务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牵头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四)协调推进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建设与管理;
(五)办理依申请公开;
(六)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管理;
(七)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职能。
第五条 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具体承办省税务局机关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维护和更新省税务局机关在网站、微博、微信、第三方新媒体平台等渠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各部门根据部门职能承担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起草、谁解读”“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要求,对相关公开信息进行内容提供、政策把关、保密审查和平台发布,承办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本部门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等工作。各部门综合岗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联络员名单发生变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公开办报备。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七条 派出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由省税务局负责,第四税务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负责。上述机构不自行办理依申请公开。
第八条 各部门拟制公文时,应当确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信息公开选项。对拟不主动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予公开的、涉及纳税人缴费人权利义务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公开办审查。对未确定政府信息公开选项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主动公开的理由的,办公室应予以退文处理。
对于转发公文,所转发公文有信息公开选项的,原则上与其保持一致。所转发公文没有信息公开选项的,一般不予公开;确需公开的,应当征求发文单位意见。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省税务局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省税务局制发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及解读信息,通告,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税收个案批复类公文,失效或者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税收收入统计信息;
(四)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在全省范围内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省税务局处级领导干部及直属单位、下一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人事任免信息;
(十一)权责清单;
(十二)省税务局制定的便民办税缴费措施、指南、流程等服务事项;
(十三)省税务局牵头办理的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
(十四)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或上级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遵循“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全面审查”原则,按专门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已经通过专门程序报送审签并进行了公开审查和保密审查的新闻通稿、工作动态等,可直接公开发布。
第三章 不予公开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税收政策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造成税收秩序异常波动的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省税务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省税务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省税务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在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税务检查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省税务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以及部门便函,不予公开。
第十七条 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税收新闻宣传工作纪律要求,不得擅自对外公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八条 省税务局公开办负责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税务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他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公开办并做好交接登记。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申请日期、申请渠道、申请公开内容、获取方式等。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为:
(一)简易办理流程
对于能够简单判明为需要补正、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不符合“一事一申请”、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等情况的申请,可以启动简易办理流程,即由公开办登记并在综合办公系统填写处理意见、拟制答复告知文书,经公开办主要负责人审核、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后,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二)一般办理流程
对于不适用简易办理程序处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办登记后根据申请内容确定具体承办部门,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依申请公开办理单》(以下简称《办理单》,附件3),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交承办部门办理;政府信息涉及多个部门的,指定牵头部门统筹办理。
承办部门在5个工作日或者公开办要求时限内提出办理意见,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反馈公开办。涉及多个部门的,反馈期限最长不超过8个工作日。
承办部门同意公开相关信息但对保密审查不能确定的,提请省税务局保密办对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核。
公开办根据上述部门办理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公开办不同意信息提供部门办理意见,且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同时提请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协调会议,或由分管局领导(或授权公开办负责人)最终确定拟答复意见。
公开办根据《办理单》审核意见,在综合办公系统拟制答复告知书,经公开办主要负责人审核、承办部门会签和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后,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发,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条 承办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意见,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提供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条例》和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省税务局负责公开的,予以告知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省税务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八)需要省税务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九)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十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承办部门应当先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承办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十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省税务局牵头、其他行政机关参与制作的,承办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
第二十一条 采取邮寄方式答复的,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并保存邮寄回执等单据。申请人要求通过电子邮件或平台在线回复的,应将加盖印章的答复告知书扫描后在线送达。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由公开办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因政府信息公开产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公开办、承办部门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台账,对申请、办理、征求意见、答复、送达、复议和诉讼等情况予以登记并实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档案管理制度,由公开办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并定期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档案移交本机关档案管理机构集中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产生的以下资料,应当立卷归档: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或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办理单;
(四)征求意见函及征求意见单位复函;
(五)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及告知文书;
(六)收到申请、寄出答复告知书的EMS或邮件单据(邮件发送成功截图、当面领取签名表、EMS或邮件寄送物流查询结果截图等);
(七)应当归档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动态调整
第二十五条 省税务局建立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组织各部门对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评估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提供部门按程序会签公开办、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或者删减后摘要公开;需调整信息公开选项的,由信息提供部门按程序会签公开办、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六条 多个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向省税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者建议,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提供部门会签公开办,报请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规范和加强对已解密事项的公开管理。对已解密的事项,由原定密部门(或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主动公开程序审查,经分管局领导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公开。
第六章 会商协调
第二十八条 省税务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对拟公开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公开后可能对其工作产生影响的,由信息提供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向有关机关书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正文内容等基本情况;
(二)需要协商、确认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逾期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回复不同意的,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应提请省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二十九条 省税务局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由信息提供部门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开,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