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正式出台《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记者从市税务局了解到,《办法》明确了我市可以享受财政补贴的人才认定、补贴标准,将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
据介绍,《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人才工作局、市税务局联合制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财政补贴,补贴范围是其在我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且该部分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纳入差额补贴的个人所得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入选政府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补贴的申请人员应当同时满足“境外”和“高端、紧缺”的条件。“境外”条件方面:首先,申请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澳门永久性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其次,申请人申请财政补贴的纳税年度在江门市工作,且在江门市依法纳税,申请人要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高端、紧缺”方面,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取得《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经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企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高新技术企业和江门市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管理团队或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新增家电、造纸和印刷、大健康、摩托车、高端装备制造、食品、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纺织服装、金属制品、新一代信息技术等“5+N”产业集群企业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的要求,对于在以上产业集群中属于国家、省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并资助的江门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成员、经评审并获得资助的江门市留学归国创新创业人员、江门市高技能领军人才、技能大师以及取得国际认证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等同样也可享受该政策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