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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人社发〔2019〕129号 
 
发布时间:2019-06-19 17:08:00来源: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市社保局,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19〕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9〕49号,以下简称粤人社明电〔2019〕4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降低我市工伤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费标准和执行期限

根据国办发〔2019〕13号要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截止2018年底,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为29个月。为进一步降低我市用人单位用工成本,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要求,在我市执行《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180号,以下简称江人社发〔2016〕180号)的基础上实施阶段性降费。

(一)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我市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现已执行的“统一阶段性下调20%”调整为“统一阶段性下调50%”。

(二)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我市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按江人社发〔2016〕180号执行浮动费率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50%。

(三)我市五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下调至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0%、1.2%、1.3%、1.4%的阶段性降费政策执行至2021年4月30日止。

二、关于2019年5月、6月保费的处理办法

在粤人社明电〔2019〕49号下发前,我市已经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下调我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3号)规定下调20%征收了2019年5月份工伤保险费,为落实好国办发〔2019〕13号要求,2019年6月份需加大相应下调费率比例,实现整体降低平均费率目标,减少对参保单位缴费操作的影响。具体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于6月份新办理参保的用人单位,在执行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50%;

(二)对于5月份已经参保缴费且6月份仍正常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在实施浮动费率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80%。

三、工作要求

(一)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落实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要求,由税务部门从参保缴费申报信息系统直接按规定比例统一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需各参保单位另行申请。

(二)各市(区)社保局、税务局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表、浮动费率表等参数表和调整相关信息校验规则,做好信息系统对接,确保参保人待遇不受影响。

(三)继续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部署,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快推进力度,保证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平稳衔接、顺利实施,确保降费政策落地见效。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反映。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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