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文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降至2倍。
二、根据《关于调整2018-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社〔2018〕219号)文规定,2018年至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按2017年度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文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降至2倍。
二、根据《关于调整2018-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社〔2018〕219号)文规定,2018年至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按2017年度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