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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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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信息
发布时间:2019-06-18 16:11: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文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降至2倍。

二、根据《关于调整2018-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社〔2018〕219号)文规定,2018年至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按2017年度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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