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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日报:印花税政策误区有哪些,一起来避免
发布时间:2023-01-16 15:00:58来源:揭阳日报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由于其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标志而得名。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部分纳税人由于对政策理解存在误区,导致了一些涉税风险。

现在,让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等税收政策法规,准确把握印花税的政策实操细节。

误区一:业务往来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不用缴印花税?

分析建议:根据22号公告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明确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也就是说,电子订单也属于应税凭证,需要缴纳印花税。

误区二:7月1日前签订但7月1日后才生效的合同,应按新规纳税?

分析建议:根据印花税法第十五条规定,除证券交易外,其他税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换言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7月1日前的,适用原税目、原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7月1日及之后的,适用新税目、新税率。

误区三:合同未履行,已缴税款可以退还?

分析建议:纳税人未履行的应税合同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或抵缴以后应纳的税款。这是因为,印花税是对单位和个人书立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其纳税义务是在书立时产生,合同签订时即应履行完税手续,也就是说,不论合同条款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一旦签订合同都一律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法实施前,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22号公告第三条延续了原规定,明确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误区四:书立免税合同不用纳税申报?

分析建议:14号公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同时,纳税人应当对印花税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为保障纳税人及时享受印花税政策红利,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应使用新的《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一并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有减免税的,需要在“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栏,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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