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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174号提案意见的函
粤税函〔2019〕677号 A类
发布时间:2019-07-29 15:43:5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黄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依法精准打击出口骗税犯罪行为,促进外贸出口健康发展的提案》(第2019174号提案)收悉。经综合省公安厅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注重实施精准打击”方面

近年来,我局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提出的“体制打骗、机制打骗、大数据打骗”的工作思路,全面抓好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这一重要工作,坚决遏制出口骗税高发势头,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税收安全。在省级层面建立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四部门组成的常态化打骗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夯实打骗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在省税务局设立专司打击骗税团队,依托“精准选案、精确打击”的办案方式,全面提升四部门涉税数据共享度,深度运用大数据集中分析,认真筛选案源下发各地税务部门组织查办。其中,公安部门始终坚持依法办案,全力追缴被骗税款,最大限度挽回国家税款损失,并依法追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内部参与犯罪人员、虚开企业、中间介绍人等违法犯罪人员和企业的法律责任,精准执法惩治犯罪,有效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市场公平正义;税务部门立足于行政执法,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最大限度挽回国家税款损失,对符合移送公安查处标准的,按规定移送公安部门侦办,追究违法犯罪人员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严禁外贸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不见出口商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或者放任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业务,禁止此类“买单”行为。因此,税务部门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区分综服企业与实际骗税人员的责任。从查办的案件看,我局实施精准打击,挽回国家税款损失;对综服企业发生参与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清综服企业及生产企业各自责任,依法管理履行职责严厉打击虚开及骗税行为。

二、关于“慎重处罚综服企业”方面

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公安部门依法对涉案的综服企业进行调查,如存在明知被服务对象是骗税分子仍与其合作提供服务、收取骗税分子给予非法费用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企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对综服企业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查处,税务部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理念,依法追究企业违法违规的行政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规定,“综服企业非法提供银行账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被罚的综服企业,我局按照《出口退(免)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进行降级管理,并按照《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印发)等规定进行信用等级降级处理。

三、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发票者”方面

一直以来,相关部门对打击虚开骗税工作高度重视,重拳出击。特别是201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四部委)每年均联合举行打击虚开骗税专项行动。2018年至今,公安部门和税务部门在四部委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中,注重“虚骗联打,行刑联合”,尤其注重查办大案要案,侦破了一批规模大、隐藏深、危害严重的特大虚开发票骗税犯罪案件。

四、关于“合理核准相应责任”方面

对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涉及综服企业和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35号相关规定,秉承过罚相当的原则,以2017年11月1日为时间界点,依法依规对综服企业申报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出口退税业务,分别对综服企业和生产企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有按规定应予以追回退税款情形的,生产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综服企业在“未能按照本公告第九条规定履行其职责,且生产企业未能按规定将税款补缴入库的”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五、关于“完善管理体制机制”方面

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已明确外贸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有关事项:一是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二是生产企业应当办理委托代办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将生产企业纳入出口企业管理范围;三是明确综服企业应履行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严格审核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和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相关配套措施中也细化了生产企业和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协调配合与信息交换的要求。我局在贯彻落实综服企业代办退税政策过程中,明确要求生产企业和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代办退税日常管理和风险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号)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除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下放地方的具体政策管理权限外,税收政策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省以下政府部门都无权制定税收政策。关于提案“完善管理体制机制”的建议,我局将加强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各项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同时,对有关综服企业健康发展情况的政策诉求,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局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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