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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85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0-06-17 15:06:3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关于解决农产品免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建议,经综合省农业农村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发展。我省税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站在讲政治、敢担当的高度,坚决扛牢抓实减税降费重大责任,将减税降费工作作为一号落实工程来抓,实打实、硬碰硬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在广东落地生根,采取多项措施便利纳税人办税,促进广大企业创新发展,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一、关于“简化农户去税局代开发票的流程手续,将该职权下放到镇一级税点”的建议

(一)纳税人可以通过“非接触式”渠道办理发票使用事项

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含网页端、手机APP端、“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端,下同)、粤税通小程序等“非接触式”渠道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自然人纳税人还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我省自行研发的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平台,实现了“线上申请+自助缴税+自助出票+自动推送”的发票代开自助新模式。纳税人只需要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者粤税通小程序提交申请,税务机关确认后,便可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信息自动推送到纳税人指定的邮箱地址或者手机号码,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以获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此外,纳税人如果经常发生经营业务,建议也可以办理税务登记后申请领用发票并自行开具。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者粤税通小程序申请办理票种核定、免费税务UKey申领和增值税发票申领等事项,并可以选择“邮政配送”方式领取。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后,可以通过网上渠道办理发票数据上传、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足不出户”享受税务便利。

(二)进一步拓展发票代开办理渠道

关于“把代开发票权限下放到镇一级税点”的建议,我局已经充分考虑并已部分实施。目前,我省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的数量居全国之首,均可以办理发票代开业务,且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已经实现了“同城通办”。纳税人除了可以便利地使用“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渠道办理代开发票业务之外,也可以前往就近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提供了空白申请表单及填写样例,并安排了导税人员和咨询人员现场提供及时便利的咨询。

二、关于“从事农产品零售的民营企业,纳入到可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范围”的建议

为支持农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民和涉农企业,国家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支持。主要包括: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为促进鲜活农产品的流通,先后对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实行了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销售额标准提高到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等。从事农产品生产、零售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在推动农业经济发展、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负担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仍以分散经营为主,数量众多的农业生产者个人普遍不具备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条件。而农产品收购企业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需要取得凭证作为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因此,作为对自产农产品实施免税政策的配套措施,我国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的同时,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以此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为规范我省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我省于2015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领用票种、开具规定、管理要求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促使农产品收购企业规范使用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同时,为防范部分不法企业虚开虚抵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风险,我省要求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与收购农产品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验,并建立健全税源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生产经营和纳税信息的动态分析,对农产品收购、耗用、销售、资金收付、发票使用等情况进行分析核查,促使农产品收购企业持续规范经营,有效避免涉税风险。

我局将持续贯彻落实农业相关优惠政策,进一步为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提供便利,进一步强化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

三、关于“指导农产品销售企业建立专门的农产品收购台账,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建立健全财会管理制度”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我局持续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税收培训辅导,让纳税人知晓政策,懂得操作,落实政策。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借鉴吸收你们所提的建议,创新宣传方式,利用各种媒体特别是新媒体,加强对国家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加强对增值税发票使用的辅导,积极引导纳税人按照规定设置账簿,建立健全财会管理制度,正确开具使用增值税发票,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农业主管部门在各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中,也将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作为重要培训课题,使国家涉农税收政策更加深入人心。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税收工作的关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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