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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011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0-06-28 17:59:5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关于给予核电税收退库补助支持的提案》(第20200011号)经综合广东省财政厅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阳江市核电站既是国家“十一五”重点能源建设项目,也是我省落实“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的决策部署,推进沿海经济带建设的重要项目。为支持核电事业发展,国家于2008年出台了对核力发电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核电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根据中央统一规定,核力发电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所退税款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分享比例分别负担。同时,按照《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退库税款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应当与原入库税款一致”。因此,阳江市核电站增值税按中央50%,省25%,市(县、区)25%的比例入库,在退付增值税时也应当按原入库的预算级次分别负担。

对于一些经济基础较薄弱的地区,实施先征后退等政策给地方财政收支带来一定影响。对此,财税部门一直都高度重视。一方面,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放水养鱼”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另一方面,省财政持续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给予了阳江市等经济基础较薄弱地区大力支持。据初步统计,2019年省财政对阳江市的各项补助达153.9亿元,是阳江市组织省级收入的4.9倍、组织市县级收入的2.8倍。省财政的补助资金不仅有助于缓解阳江市地方财政支出的压力,也有助于阳江市统筹用于重点项目的建设。

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关于“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关于“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规定,省财政不宜就阳江市核电站新增出台税收返还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惠政策落地生效,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并持续实施与区域发展定位相适应的转移支付政策,对包含阳江市在内的粤东西北地区按统一政策给予积极支持。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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