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茂名市税务局 > 信息公开 > 最新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19 17:36: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纳税期限为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纳税人应缴纳的房产税以一个月为一期计算缴纳,纳税期限为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1年8月19日

附件: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