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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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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指南
发布时间:2021-04-28 09:53:0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参保篇】

一、参保对象范围

具有茂名市户籍的新生儿按规定参加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二、参保时间地点

(一)参保时间: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逾期办理按“中途参保”相关规定执行。

(二参保地点: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各镇街或村委会)。

 

三、个人缴费标准

2021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80元。

温馨提示:我市每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最低标准,其中“个人缴费是小头,国家财政补助是大头”。请关注“茂名医保”和“茂名税务”微信公众号,了解最新缴费标准。

 

四、参保所需资料

(一)新生儿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家庭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中代扣城乡居民医保费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暂无保障卡的可提供邮政储蓄银行、农商行(农信社)、中行、农行、工行、建行、广发行活期存折或银联储蓄卡复印件及账户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签字确认《参保信息确认表》

重要提醒: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对已使用虚拟号参保或非本人姓名参保的新生儿,其监护人应尽快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更新参保信息,确保新生儿使用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参保。

 

五、医保待遇享受

(一)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并成功缴费后,其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6个月)参保的,允许按“中途参保”相关规定参保,从参保缴费后次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特别提醒:新生儿出生当年不再随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父亲(或母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各位家长要记得及时给宝宝购买城乡居民医保哦。

 


六、医保待遇标准

(一)门诊待遇:包括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二)住院待遇:含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计达到48万元。

 

城乡居民医保有关政策一览表

待遇

乡镇卫生院

一级(含未定级)定点医院

二级定点医院

三级定点医院

转诊至市外医院

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就医备案

未经转诊和未办理异地居住备案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

起付标准(元)

200

200

500

700

1000

1000

1000

18万元

报销比例

90%

85%

75%

65%

5个点

与本市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一致

45%

大病保险

普通参保人

起付标准为9500元,报销比例为80%

30万元

特困供养人员

起付标准为1900元,报销比例为90%

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起付标准为2850元,报销比例为85%

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门诊待遇

门诊诊查费

在市内二、三级公立医院改革医院门诊就医可享受3/·次的门诊诊查费报销待遇;在乡镇卫生院及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每次门诊一般诊疗费报销6.3

普通门诊统筹

年度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200元,支付比例为50%

门诊特定病种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不设起付线,参保人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可享受相应报销待遇。

 

七、0-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政策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不受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的限定,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按医疗总费用的70%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8万元,医疗救助按医疗总费用的20%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非重点救助对象类别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个人支付部分由个人负担。

(一)报批程序

1.申报。0-14周岁(含14周岁)患有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参保儿童,由其监护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儿童身份证(户口本)和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治疗申请,并填写《茂名市城乡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治疗审批表》;

2.审批。《审批表》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后,由其监护人提交至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安排医治,并按规定予以结算。

(二)联网结算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因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或经异地就医备案后到省内、跨省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规定报批程序提出申请后,可实现特殊医疗保障政策的联网结算。因各种原因未能联网结算的,由其监护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未按规定报批程序提出申请的或自愿选择放弃特殊医疗保障政策的,按一般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有关政策规定结算。

 

八、参保咨询电话

医保经办机构

电话

茂南区

06682210016

电白区

0668)   5118023

高州市

06686680178

化州市

06687399862

信宜市

06688827156

滨海新区

06685358202

高新区

06682635055


【缴费篇】

一、缴费渠道

(一)银行扣费:将款项存入已签约代扣城乡居民社保费的银行账户,由税务机关定期发起扣费,或致电税务机关服务专线扣费。

(二)线上缴费:通过“茂名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粤省事”或“粤税通”小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线上自行缴费。

    

茂名税务粤省事 粤税通

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www.etax-gd.gov.cn/

(三)线下缴费: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税务自助办税终端办理缴费。

 

二、线上操作

(一)“粤省事”小程序缴费

微信扫码进入“粤省事”小程序,首页点击【请登录】,进入页面点击【立即登录】,登录方式可以选择【人脸识别登录】【微信支付密码登录】

 

 

登录成功后返回“粤省事”小程序首页,点击【税务】服务,进入税务服务界面;点击【城乡居民社保服务】

 

 

点击【城乡居民社保费清缴】【险种】选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类型】可选择【本人缴费】【代他人缴费】,点击【下一步】

 

 

缴费类型选择【代他人缴费】时,需输入缴费人【姓名】【证件号码】,点击【确定】。进入页面勾选缴费记录,点击【缴款】

 

 

点击【确认支付】,进入页面点击【立即支付】完成缴费。

 

 

(二)其他线上渠道缴费

1.微信公众号:关注“茂名税务”微信公众号 →【微办税】→ 【个人业务】→【城乡居民保险】→【城乡居民保险清缴】 →选择【本人缴费】或【代他人缴费】→缴费类型选择【代他人缴费】时,需输入缴费人【证件号码】、【姓名】,【险种】选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勾选缴费记录,点击【缴费】。

2.“粤税通”小程序:微信扫码进入“粤税通”小程序→【城乡居民社保】→【城乡居民社保费清缴】→【险种】选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类型】选择【本人缴费】或【代他人缴费】→缴费类型选择【代他人缴费】时,需输入缴费人【证件号码】、【姓名】→勾选缴费记录,点击【缴款】。

3.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电脑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社保费】→【城乡居民】→【个人城乡居民业务】→【城乡居民社保缴费】→本人缴费点击【缴款】,非本人缴费点击【代他人缴费】→输入缴费人【证件号码】、【姓名】→【查询】→勾选缴费记录,点击【缴款】。

 温馨提示:线上缴费渠道还支持查询缴费情况开具电子税票

 

三、常见问题

1.线上缴费提示“查询不到个人应缴信息”怎么处理?

答:首先请确认是否已经缴费成功,如果确定未缴费且查询不到个人应缴信息,请与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联系,确认是否已将应缴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

2.线上缴费提示“非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不能进行本人缴费”,怎么处理?

答:(1)如果个人尚未办理参保登记,需要先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2)如果个人已经办理了参保登记,请与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联系,确认是否已将个人参保登记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

(3)如果非本人缴费,缴费类型请选择代他人缴费。

3.线上缴费时操作中断,该怎么办?

答:重新进入公众号或者小程序,查询是否已经缴费成功(注意选择正确的险种、所属期),如果确定未缴费成功,请重新缴费。

4.线上缴费显示缴费未成功,但实际已扣费,如何处理?

答:退出后重新登录,查询确认是否缴费失败,如果确认缴款失败后可重新发起缴款,原已扣费但缴款失败的款项将在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退回。因网络原因造成同一笔应缴数据重复扣费的,也将在3个工作日内自动退回。

 

四、咨询电话

咨询缴费请致电税务机关服务热线12366或各地服务专线

税务机关

电话

茂南区税务局

0668-2976123

电白区税务局

0668-5120027

信宜市税务局

0668-8895060

高州市税务局

0668-6629123

化州市税务局

0668-7366659

滨海新区税务局

0668-5342852(滨海新区)

0668-2632777(高新区)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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