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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享受15%优惠税率
发布时间:2019-07-09 09:09:0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支持科技创新,鼓励国内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公平税负,增强高新技术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自201011日起,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主体】

取得境外所得的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适用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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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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