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需要,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我局推行大企业复杂涉税事项税收事先裁定个性化服务,特制定《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大企业复杂涉税事项税收事先裁定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机制所称“税收事先裁定”是指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就大企业申请的关于未来可预期的特定事项应如何适用税法予以裁定而开展的个性化纳税服务。
本机制所称大企业是指:
(一)国家税务总局千户集团成员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茂名市税务局列名企业;
(三)市属国企集团成员企业及上市公司企业;
(四)茂名市市级重点税源企业、重点关注类型企业;
(五)其他需纳入重点服务和管理的企业。
二、适用范围
茂名市内大企业可就以下确定即将要发生的合法商业活动、交易安排提出税收事先裁定申请:
(一)内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涉税事项;
(二)股权转让、股权激励涉税事项;
(三)重大投资、融资活动涉税事项;
(四)政策性搬迁涉税事项;
(五)跨境投资涉税事项;
(六)其他可能产生的重大复杂涉税事项。
下列事项不属于税收事先裁定受理范围:
(一)纳税人已经发生的涉税事项;
(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需要税收立法的事项,或纯粹的理论问题;
(三)无确定的立项计划或近期不会发生的事项;
(四)无合理商业目的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
(五)涉及国外法律解释的事项;
(六)税务机关职能权限范围以外的事项;
(七)其它不适用税收事先裁定的事项。
三、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提交税收事先裁定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附件1);
2.税收事先裁定知情书(附件2);
3.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授权书;
4.拟进行事项的详细说明,及纳税人对涉税事项初步意见;
5.拟进行事项相关的合同、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决议等资料;
6.拟进行事项各方就该事项的财务处理资料;
7.拟进行事项若需其他部门、单位审批、核准或者裁定的,应提供其他部门的审批、核准或者裁定意见;
8.拟进行事项若有征询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应提供其出具的法律、税务咨询意见;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交申请属于申请范围且资料齐全的,由税收事先裁定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在本机制规定的时限内审议出具《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送达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资料不齐全,且在税务机关要求的时限内仍无法补充相应资料的,税收事先裁定事项终止。
四、生效与执行
税收事先裁定生效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已完整全面反映交易的实质,不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
(二)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涉税事项与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资料所述一致;
(三)税务机关所作出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未发生变化。
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税务机关出具《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前的任一时点撤回税收事先裁定申请。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事先裁定结果为最终结果。若申请人实际发生的交易、安排发生变化,应及时知会税收事先裁定办公室联络人。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裁定事项实际发生期间跟踪监控纳税人执行情况并向裁定办公室报告。发现纳税人申请裁定时提供的资料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不符的,应报税收事先裁定办公室,及时调整或撤销裁定意见。发现纳税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的,应报税收事先裁定办公室及时撤销裁定意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收事先裁定所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被修订或废止,导致税收事先裁定不可执行的,税收事先裁定意见自所修订或废止条款的生效日期起失效。
五、其他事项
税收事先裁定不得收费。在办理税收事先裁定过程中,税务机关不得参与纳税人的交易事项,不得对纳税人的交易安排提出建议。同时,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保密。
纳税人申请税收事先裁定提供的各项资料和数据,不作为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反避税调查和税务稽查的依据。